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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72章直接干预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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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魏安国和骆光明一案,东宁市政法委书记龚泰然曾组织召开过公检法联席会议,亲自听了案件的情况汇报,认为江元德、徐宁来两个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骆光明和魏安国两个人的行为造成乐飞鹏被敲诈勒索1000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

涉嫌滥用职权罪,魏安国和骆光明被江宁区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来两个人被刑事拘留,七天后被批准逮捕。

在乐飞鹏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中,江元德多次向时任江宁区公安分局副局长骆光明及魏安国等人反映,因为乐飞鹏的问题使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希望公安机关能在侦办乐飞鹏、刘景同的案件过程中,帮助自己挽回损失。

骆光明获知乐飞鹏将于当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的消息后,便电话通知了江元德,江元德提出马上安排徐宁来与乐飞鹏就赔偿问题进行交谈。

骆光明遂将魏安国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江元德。

魏安国按照骆光明的安排带徐宁来至监视居住点乐飞鹏的房间与乐飞鹏交涉,并让负责看管的辅警离开房间,只留下徐宁来与乐飞鹏两个人。

在两个人交谈期间,魏安国曾进入房间,督促乐飞鹏尽快就损失问题与江元德达成协议。

江宁区人民法院负责此案件审理的法官认为在侦办案件过程中,骆光明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利用职权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认定骆光明违反规定向江元德泄露办案秘密,安排江元德、徐宁来等人至监视居住点会见乐飞鹏、刘景同,并指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予帮助。

致使江元德等人利用公安机关可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影响力对乐飞鹏、刘景同施加压力,就经济赔偿问题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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