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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7章 【银行!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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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1年发生的港岛华资银行挤提事件,充分暴露了港府严重缺乏法制保障的不干预政策的弱点;

因为没有法制约束,廖创兴银行所做的经营手段就是合法的;

若是以国际上银行惯例来衡量,该行的经营显然是极不规范的:

首先,大量从事了非银行业务,比如炒房;

其次,制定的利息远远高于同行工会的利率协议;

最后,没有预留足够的流动资金应付日常的营业。

廖创兴银行事件,导致港府受到了各界,尤其是银行界的批评!

所以在1962年,港督柏立基邀请了英国的银行法专家汤姆金斯,前来港岛考察;

汤姆金斯经过多方考察和访问,提交了‘汤姆金斯’报告。

随后港府修订了银行条例,并在去年(1964年11月)正式实施。

新条例对银行业务的定义、银行应承担的义务做了具体严格的规定;

如:银行最低净资产不得少于500万港币,流动资金比例不得少于25%等。

同年,港岛银行同业公会超越重重阻碍,完成了一件极富有意义的大事;

会员和非会员坐在一起来,达成了一条存款和贷款的利率协议,规定了最高的存款和贷款利率;

此协议,银号也得遵守!

港岛的银行业总算稍稍正规了一点,当然真正的正规起来,还得八十年代的金融三级制出台。

说也奇怪,港岛的每次银行挤提,发生的银行都是华资银行;

其实,这也是有原因的,外资大银行,一直是基本按照国际惯例和同业协定运作的;

而华资银行从银号脱胎出来,要么沾染了银号遗风,要么适应不了银行惯例;

甚至还有人抱怨,说英国人卡他们的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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