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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二章 钱坤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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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葛明能屈能伸,不管心中爽不爽,表面看起来很爽。

诸葛明:“我先介绍一下游轮海狮号,这是挂巴拿马旗帜,由印度旅游公司管理的一艘游轮。在今年五月上旬租借给烈焰法庭作为其活动场所。租借游轮是一个名叫印火的皮包公司。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叫奴啦。根据国刑调查,奴啦是一位八十岁的农村老者,目不识丁,很显然有人使用奴啦的身份开设了印火公司。”

诸葛明:“代办开公司的黄牛是一位叫米赫拉的人,他收到某人邮寄过去的奴啦资料,用奴啦身份开设了印火公司。并且根据某人的需求,帮助其在郊区租赁了一套别墅,用于印火公司日常办公。米赫拉还为印火公司雇佣了三名人员,分别是财务、后勤和保安。这三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上班内容,按照老板电话里的要求,处理一些琐碎的事。每个月薪水是从奴啦的银行卡直接打到财务私人账户上。”

诸葛明:“大家看这份证据,有人向印火公司公帐转了五百万元。财务按照老板电话要求,分批向印度旅游公司转账。分别为两百万,一百万和一百万。按照时间线,我们确定两百万是基本租金费用,一百万是日常费用,一百万是结束租赁之后给邮轮服务人员的小费。”

诸葛明:“烈焰利用奴啦身份,在黄牛米赫拉的帮助下,开设了这一家皮包公司。通过这家皮包公司,烈焰租赁了海狮号用于烈焰公海活动。”

令狐兰:“公海法律规定,公海上的一切犯罪行为,由船只所属国负责。”

诸葛明道:“我不是在追究烈焰在海狮号上干了什么事,我只是证明某人是烈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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