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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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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的知州其实并不审案,审案的是司理院,主持的是司理参军。审完之后,再由司法参军检出适用的法条,由判官定案,最后由知州和通判通签结案。用杜中宵前世的制度比较,司理院是公安局,司法参军是检查官,判官和推官是法院,不过上面还有知州和通判总揽一切。

这就是鞫谳分司制度,也是公检法的雏形,从地方到朝廷,刑狱都以此为原则。

陶十七被拿住,立即转入了司理院狱,大约相当于杜中宵前世公安局的看守所。

这种大案,司理参军郑朋不敢怠慢,立即提了相关人等到自己官厅。

把街上带来的证人问遍,最关键的证人杜中宵还没有到来,郑朋不由有些焦急。幕职官的地位高于诸曹官,掌刑狱的司理参军更加受判官和推官的节制,他也不好派人去催。

正在郑朋拿着各式公文,翻来覆去问谯县焦县尉的时候,公人来报,杜中宵终于到了。

郑朋出了口气,迎出门来,远远向杜中宵拱手:“烦劳从事。”

杜中宵回礼:“此为公事,何敢称劳。来得迟了,司理勿怪。”

郑朋连道不敢,把杜中宵让进官厅,命人设座,在自己旁边坐了。

两人坐定,郑朋才道:“今日当街杀人命案,从事恰巧在场,想必一切都看在眼里。是以本院拿了人来,只是拘押,并未审问,更未动刑,还是先听从事一言。”

杜中宵把自己在城门处看见的事情说了,最后道:“那个杀人的名为陶十七。当时听他说,因被杀之人害他家破人亡,他在那里等了数年,才得了这个机会手刃仇人。”

郑朋道:“刚才的证人也是如此说,陶十七是因报毁家之仇,才当街杀人。只是我问得明白,死者是永城县的公人,一年进不了几次城。他既不是本城人士,又是做公的,如何会是陶十七仇人?此事再三不解,问了州里与死者相熟的公人,也都说不可能有此等事。只怕那少年认错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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