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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八七章 专利怪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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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3年,托马斯-杰弗逊把专利定义为“任何新的,有用的技术,机械,制造工艺,或者物体成分,以及任何新的有用的对于以上这些东西的改进。{《》 .}.”这种翻译过来的外国话其实挺绕口的,说白了就是指专利有三点很重要——创新的、非显然的、有用的。

创新的和有用的都很好了解,那非显然的要怎么理解?比如说要建立一个网站,肯定要把网站设计的网页给上传到服务器里,那么这个上传的过程就是显然的,就不能申请专利。

美国的专利法很可爱,在1790年代的时候,确定了20年的专利保护期限,这个20年在当年看起来也许是对时代有进步作用的,可以强迫垄断集团有限公开专利,同时政府会有限的保证他们20年的利益,但是在20年之后公众就可以免费使用。因此,为了防止秘方被别人使用,可口可乐的配方到现在为止还未曾申请过专利。

同时,在专利法的好意之下,出了有人发明了专利靠着授权专利发财之外,还在这些年代渐渐产生了一种外号是专利怪兽的“团体”。这些团体要么自己发明一些专利,要么去收购一些濒临破产的小公司的专利,等到别人的产业发展的比较大的时候,这些专利怪兽突然出击,配合着美国的那种拥有惩罚性赔款条款的法律炸来一大笔金钱。

为什么贾鸿渐想要去美国注册一些专利坑人?因为美国的专利法案很奇葩,就跟贾鸿渐之前说的一样,美国的专利法可不是看具体实现目标的路径一样不一样,而是很可能只要能实现同样的目标,那就会被判成侵犯了专利!

用个最简单的例子——美国的在线购物超级网站、美国的淘宝——亚马逊公司,这个公司的老板在91年注册了一个“一键购买”的专利,具体的含义就是亚马逊公司把消费者注册以后的绑定信用卡号码等等信息直接储存在网站内部,这样只要消费者一登陆到ebay网页之后,看好了什么商品,只要点击“购买”那就直接下单付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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