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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就当为国做“慈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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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的专利法,是84年才立法的。在此之前,国内用外国人的专利技术,大多是不给钱的(当然如果工业基础太差、告诉你答案你都不会抄,还是要外国人技术支持,那当然会收你高额的技术服务费)

国内的著作权法,要到90年才立,貌似比专利法还晚了6年。但即使在此之前很久,国内也有向引进的外国出版物支付版权费用。

在法律之外,还有《书籍稿酬试行办法》等行政法规和条例对版权进行临时性保护。到80年3月——也就是八个月之后,我国也会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一言以蔽之,在当时的中国,对版权的保护,是优于对专利的保护的。

用外国专利不用给洋人钱,放外国电影、翻外国小说却要给钱。

这或许是因为,当时国内的科技工作者可以主要靠单位的工资奖金生活,而文艺战线的工作者,却早早就依赖了稿费。所以一旦在洋人的问题上破了例,很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上的疑难杂症,并且导致稿费体系的混乱崩溃——

假设引进《追捕》不用给原作者钱,那凭什么只有你沪江电影制片厂一家引进?春城厂、京城厂看到该片火了之后,能不能也跟风翻译一把、然后各地院线划地自守拉帮结派?

为了维护住这个圈子的经济体系秩序,遵照国际惯例给个几万美元、买断在内地的独家版权,相比之下社会综合效益显然更好一些。

当然,正如前文所说,这个时代的对外版权贸易,基本上只有“一口价买断”这种形式,而不可能是“票房分成”。

一来外国人看不上国内的票房,二来技术上也没法统计,很多东西也不适合透明。

半年前徐凌主导引进《追捕》的时候,厂里跟曰本人谈的也是这种买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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